⒈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
⒈ 明 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参见“戴罪立功”。
引《明史·刘显传》:“显 以兵少,逼城未敢战,被劾,戴罪。”明 王琼 《双溪杂记》:“赵春 奏言 李昆 有功无过,乞除其戴罪。”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七章二:“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 元璋 新创的办法,有御史戴死罪,带着脚镣坐堂审案的;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作官的。”
上一篇:阴吕
下一篇:返回列表
戴罪
阴吕
阴邑
阴焰
朝晖夕阴
阴脱
阴岩
千古罪人
寸阴尺璧
阴克
阴鼎
陇阴
暂无更多内容